一.想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先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深圳市户籍。
2.在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了深圳市职工养老保险。
3.参保人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4.还没有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该要交多少钱?
符合以上4个条件,就可以自愿向市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然后坐等退休领养老金了。
那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该如何缴费呢?
《通知》显示,一次性补缴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
补缴后,月缴费基数之和的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养老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1.月缴费基数:
参保人根据实际收入情况,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要在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缴费到账后,已到账月份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2.缴费比例:
按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深圳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
3.补缴月数:
补缴月数,不能超过该参保人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
此外,参保人还要同时一次性补缴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月,其中取得本市户籍之月早于2001年2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2月。
三.补缴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
办理一次性补缴后,不会改变参保人首次参保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缴费指数还是计算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办理一次性补缴后,符合在深圳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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