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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