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江公积金怎么转移
(一)线下办理
1、申请,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4、核准,根据审核情况,做出予以办结或不予以办结的决定。
5、送达,告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办理成功,出具业务办结通知书。
(二)线上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公积金转移。
二、镇江公积金转移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由外地调动到南京市新单位工作的,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转移到接收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办理方法如下:
一、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分中心)。
二、办理要件:
1.《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接收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一个月;
2.接收单位或职工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gjj.nanjing.gov.cn)下载《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后,将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份寄送原单位或原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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