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审批独生子女再生育的通知:
为确保改善后生育政策方面,为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做好服务工作,现就两个独生子女再生育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资格确认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有一个子女。指夫妻生、育、领养的子女只有一个尚存数
独生子女一般指他们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父异母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以下两种情况也可以视为独生子女:一种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没有兄弟姐妹;二是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孩子,而孩子和被遗弃的婴儿或者夫妻双方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孩子谁也找不到亲生父母,审批手续办理再生育,夫妻双方均在本省户籍。他们可以选择向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户籍是省的选择,本办法的适用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p>具体工作流程按《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并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夫妻及其子女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经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在再生育审批表上证明并签字的并加盖经营者公章,无需再出具基本情况证明
(二)申请复制。夫妻双方应提交在村委会(社区)或单位的户籍证明和单亲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p>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的父母未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遗失(找不到相关档案资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无法出具证明的,申请再生的夫妻应当提交父母婚育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结婚证或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p>因多地、多次或长期流动、父母死亡等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不能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一方的婚育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可根据《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申领证明八项措施的通知》作出个人信息申报承诺。(3)申请复生的夫妻已取得的《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为从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收回办理注销手续
(1)提高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把实施计划生育服务作为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申领证件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和《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的八项措施》的有关要求(2)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全民信息、计划生育证管理和出生医学证管理制度,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实行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准确掌握出生人口信息,做好统计监测和动态分析,及时应对和防范生育积累风险
(3)符合《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中《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本通知精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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