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本描述了工伤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权利,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并说明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与伤者受伤前的情况有关,如伤者受伤前有其他生活来源,则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在工伤住院期间,患者有权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实报实销,以单据为准)、误工费(伤者每日收入X自受伤日到鉴定结论下发之日)、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用(住院时间X护理人员每日收入)、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30元/天x住院天数)、必要的营养费用、交通费用(根据单据,实报实销)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如果因伤致残了,可以索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当年的年平均工资x被抚养人需要抚养年数,以伤者受伤前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相应的,还有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伤残级别,以1000元为起点,最高2万元)。
工伤残疾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工伤残疾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计算,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工伤住院期间,患者有权要求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交通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如果因伤致残,可以索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工伤残疾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计算,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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