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肢体冲突,能否被归类为寻衅滋事罪的范畴,需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予以判定。
通常而言,若熟人间的斗殴行为具备了寻衅滋事犯罪的所有要素,那么便有可能被视为犯罪行为。
例如,无端进行的暴力攻击他人,致使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或者是以不加控制的方式,追逐、阻挠、侮辱、恐吓他人,给对方带来极大精神压力和恐惧感等等。
然而,如果仅仅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的琐碎矛盾而引发的肢体冲突,并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严重程度,那么这种情况下,便不能将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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