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事宜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若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和其他受害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则应由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受害人故意行为所致,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