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弃罪需要提供材料
抛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得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本领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却扶养,情节恶劣的做法。携带诉讼书去法院,书写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做法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经过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另外附注事项主要是各类证据手续及清单。
二、遗弃罪自诉程序
遗弃罪自诉程序如下:
(一)提起自诉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7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6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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