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患者放弃住院后却自杀,医院需要负责任吗?
时间:2023-05-06 22:52:23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法律针对精神障碍的患者,对医疗机构规定了更严谨的告知义务,即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医疗机构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医院在患者放弃治疗办理出院手续时,没有按照规定由执业医师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并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确认,需要负责。

律师补充:

抑郁症是现在最常见的一种心理疾病,以连续且长期的心情低落为主要的临特征,是现代人心理疾病最重要的类型。患者被医院收治后,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医院对患者的安保义务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前者主要是对患者日常安全进行合理注意,而后者则要求对患者因疾病和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具有预见和防范的义务。抑郁症患者在医院自杀身亡,对医方的过错审查,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有无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患者住院、陪护、护理风险、离院外出、离院责任等风险;有无准确评估患者自杀自伤风险;病情治疗过程中有无尽到安全检查义务等。

医院在对患者的护理未尽注意义务的,其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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