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轰动一时的网友夏子殒命灵山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夏子父母)的所有诉讼请求;而2006年广西南宁79驴友案的判决则是:发起人和其他队友一起连带赔偿。前后两个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形成鲜明对比,户外探险旅游的安全性以及制度保障等问题再次引发人们的讨论,法院对户外探险旅游出现人身伤害事件之后的裁量尺度,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两起探险旅游事故
出现两种判决结果
2007年3月6日,郝XX与张XX在绿野网站上发布户外活动计划帖,征集网友攀登灵山。夏子等11人最终入选。活动从3月10日早晨开始,因当天天气恶劣,原定路线被迫更改。在行进过程中,他们行走的时间大大超出了原计划。直至当日午夜,队员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夏子出现虚脱症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夏子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事发后,夏子的父母起诉活动发起人郝XX、张XX以及北京绿野公司,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海淀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郝XX、张XX无法定或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没有违法性,不存在主观过错;且二人组织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没有证据显示绿野公司与二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而广西南宁79驴友案发生在2006年7月。南宁市民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12名驴友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7月9日,因山洪暴发,21岁的驴友小骆不幸遇难。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因此引发的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发起人梁某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其他11名驴友连带赔偿近5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AA制出游各负其责
记者采访了原告方委托的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丽莉,她表示,目前原告方已经表示要继续上诉,而法院的判决认为AA制的旅游活动各负其责,领队和发起网站在其中没经济利益,不存在合同关系的赔偿。
据她介绍,法院认为领队对于队友并无安全保障义务,因为领队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其活动不以获得赢利为目的,而且两个领队已在免责声明中对领队的权利、义务做出说明,表明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承担责任。其次,法院认为路线选择以及改变等是经过队友共同商议的,且在夏子出现危急情况后队友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两个领队的行为无主观过错。
法院的判决特别强调了自助游中每一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等,均可以自由地表达主观意愿,参加者本身具有很高的主动性,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而且认为领队虽然承担了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任务,但其本身也是参与者之一,没有从中收获额外的利益,因此虽然此次活动计划不够完善,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缺乏准备,但两个领队发起活动本身尚不具备违法性。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存在主观过错
但吴律师认为,在活动中由于领队是发起人,和队员之间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本案中被告方两领队对队员是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虽然改变路线是大家共同商量的结果,但是没有经验的新队员显然在路线更改之后的时间长度、难度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认识,领队提议更改行走一条大家都没有走过的路线,将自己的探寻新体验建立在其他人的安全风险之上,从而导致夏子受冻无法及时得到救助,两领队应当有主观过错。
而且,绿野网作为经营性的法人公司,有证据显示,在业务开始的时候曾经对活动发起的领队人员资格有考核制度,如考核领队的出行次数线路等,这也是绿野网在驴友中享有声誉的重要原因,而后来绿野网由于经营策略的原因改变了对领队资格的考核,并没有向公众充分说明这一点,使得众人对安全问题意识不足。
她表示,虽然被告的行为都在合法范围之内,AA制也具有各负其责的特性,但是上述被告主观上的过错与夏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探险旅游案件尚缺乏明确司法解释
针对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要求的判决,网络上对此案件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大致分为几种意见。有网友认为,从事故的经过来看,是典型的领队责任。因为领队资格很值得怀疑,出了很多不该出现的错误,例如出发不查装备,接收新人,发现线路不通及迷路却不原路返回,事故发生时请求救援不及时等;另外一种意见则抨击网站,将领队权力交给了一个不具备领队资格的人,个人对自身能力认识不足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更多的网友表示出对南宁案件判决和灵山案件判决尺度的关注,这两个判例的截然不同,让人摸不着头脑。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法院需要做的是认定事实和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别是可以理解的。而由于我国没有判例法,所以将不同的案件判决结果放在一起讨论显然也没有多少可比性,因为司法认定中案件的证据细节才是关键。不过这也提醒了我们,近年来此类案件越来越普遍,最高法院应该对此类案件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在统一的基础上达到公平,以免出现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差别太大的问题。
参加探险旅游还要依靠理性自律
法院在此案中认为,发起人或领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们的活动是带有自助性的,有自愿参加、自带装备、费用AA制、风险自担等特点,而且自助游的发起人和其他成员之间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种情况下领队的作用也许不是带头人,而是义务服务者,而保障队伍安全的问题则必须从人员的搭配上强调,忽视这个问题也是目前所有自助游都存在的问题。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韩XX介绍说,目前对领队的培训和资质认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劳动部开设的岗位培训,委托某俱乐部组织,培训结束后发给证书;二是登山协会各级组织对从事该行业的人才培训,接纳社会报名,提供有偿服务,培训方案和计划里就包括了怎么识图、认方向、带队伍,如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和知识。培训结束后会发给结业证,经过一段时间实习合格后发正式证书,之后实行类似驾照管理的年审制度。目前许多网站的所谓领队显然都不合格。她认为,探险而不是去冒险,是一个需要人们认识的问题,随着探险旅游事故的增多,也凸显了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比如说报名参加,我的生命交给谁了?自身的责任,家庭的责任,社会责任等都需要自己考虑清楚。她认为,要强调理性自律,理性地对待自然,对待探险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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