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认为,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和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一样,都应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因是,婚姻效力问题如果是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应当以充分辩论为前提,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可能损害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利益。
因此《民法典》时代,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从一审终审的特别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由于程序设计的变化,与婚姻无效有关的法律条文整合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三个条文: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之所以这样规定,高院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婚姻无效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可以一并处理
最高院确认了婚姻无效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可以一并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均可以上诉。
但是,婚姻效力问题涉及国家对婚姻的评价,不允许当事人撤诉,也不适用调解。
考虑到婚姻效力的问题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判决,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调解解决。所以呢,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另行制作调解书的内容。
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对两项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一并作出判决,而且该判决均可以上诉。
3、离婚诉讼中涉及婚姻效力问题的,需要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但经审理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主张婚姻无效的,法院应该将婚姻的效力问题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后依法认定。
4、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着重考虑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而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能是利害关系人,合并审理存在一定的障碍,也不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中,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另行受理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的,应当分别审理:先审理确认无效案件,在根据情况看是否还需要审理离婚案件。
如果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没有提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诉请而在离婚纠纷中提出相关诉请的,在对婚姻效力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在离婚纠纷一案中,
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诉请需要审理。
李晓娟律师总结民法典之后,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处理原则: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裁判结果不服可以上诉;
2、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在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中一并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可以协商解决,另外作出调解书。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