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生效后的办理是由遗嘱执行人来执行的。具体而言,遗嘱人一旦死亡,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因此公证遗嘱的执行应该根据上述规定来办理。
公证遗嘱与最后一份遗嘱效力
一、公证遗嘱与最后一份遗嘱效力
1、公证遗嘱要大于最后一份遗嘱;公证的遗嘱和最后一份遗嘱两者同时存在的话,那么公证遗嘱要大于自书的遗嘱;公证之前的遗嘱就专门由公证机关进行审查、核实过的,从而所存在的法律效力也是最强的,任何人都是不能进行更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在什么情况下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会丧失效力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遗嘱给儿女或他人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甲先立遗嘱把一件古董给儿子乙,后来甲自己不小心把该古董弄碎了,古董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一项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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