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路和辅路碰撞如果辅路车辆驶入主路时没有避让主路车辆,且抢行,辅路车辆承担主要责任。
一、交通同等责任是什么情形
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五)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十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十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十四)机动车溜车的;(十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十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十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十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十九)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二十)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二十一)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二十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十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二十四)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二十五)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二十六)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二十七)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二十八)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二十九)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三十)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二、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身亡责任怎么认定
一般要根据行人横穿马路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如果机动车辆未避让减速等导致行人被撞身亡的,机动车辆驾驶人也应承担责任。如果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被正常行驶车辆撞击死亡的,行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摩托车横穿马路受撞撞谁的责任
摩托车横穿马路是违章行为,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机动车司机不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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