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偷盗五万会判多少年?
1、法律规定偷盗五万构成盗窃罪的,盗窃金额达到5万可能会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盗窃五万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的情形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盗窃罪既遂构成条件是什么?
1、只要对被盗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即为既遂,至于控制时间长短不是影响盗窃既未遂的因素。
以被盗财物与物主的关系状态为依据,已使财物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控制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是盗窃行为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确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依据,各国刑法理论说法各异,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接触说。以行为人的触觉为依据,凡已实际触及财物的,不论是否将财物盗走,均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2)转移说。以被盗财物的位置变化为依据,已使财物移离其原位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3)藏匿说。以被盗财物是否被隐藏为依据,已将财物隐藏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等。
2、盗窃罪几种常见类型的既遂未遂问题加以分析:
(1)扒窃
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一把被盗财物从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窃取出来,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丧失,同时行为人获得对所窃财物的控制,为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着手犯罪后没有能达到这种程度,还没有把财物从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来就被抓住,则属于未能获得对财物的控制,系未遂。
(2)入户盗窃
由于物主对户内财物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一般认为只有行为人将所窃财物带出户外才成立既遂。在财物被带出屋外之前,很难说行为人已经排除了被害人的控制而取得自己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当然也有例外:如货币到手即为既遂;雇用工人因其有权利自由出入主人的房间,趁主人不备窃取财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虽没有将财物带出屋外,也为既遂。另外,还要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判断何谓“屋外”:城市公共楼房的屋内是指自家所能控制的门内,而门外的楼道不属其可控制的范围,屋外自然是指门外;农村的每户住宅除了有房屋以外,还有个自家的小院,这个小院也是主人的控制范围,“屋外”一般应指院子的外边。
(3)店中盗窃
商店正常营业时,门口是允许任何人自由出入的,故商店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不能以门口为标准。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无需带出商店的门口。但在商店的非营业时间,商店对其财物的控制范围就为整个商店的区域,行为人只有把财物窃出商店,才标志着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构成既遂。
(4)企事业单位等有人管理区域内盗窃
原则上讲,行为人避开管理人的警戒,把所盗财物带出被管理人有权控制的区域即为既逐。但警戒管理有严有松,当然会影响到盗窃的既遂未遂,并且被盗对象的形状有大有小,也同样会影响到既遂未遂的时间。如行为人在一工厂里盗窃工厂的财物,如果财物体积小便于藏在身上,一般来讲当行为人将财物藏在身上时就已为既遂。但这还要根据工厂的警戒和管理的具体状况而定,如工厂的性质比较特殊,出入门口都要经过严格检查,行为人在厂内窃取的财物虽然已经藏于身上,在没出门口之前,仍不能认为已经取得实际控制。另外,即便是工厂的门口并非严格检查,比如搜身,但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体积较大无法藏于身上的财物,那这种财物仍是门口检查的范围,未出厂之前仍不能认定既遂。类似的盗窃还有很多,如发生在博物馆、展览馆内的盗窃。所以,判断从被人管理的区域内盗窃财物的既遂未遂,必须把盗窃对象的性质与该区域的管理控制程度结合起来具体分析。
(5)盗窃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记名或不挂失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实可视为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应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所以,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的既遂未遂标准与盗窃货币类似,到手即为既遂。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或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如记名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指定的人负责给付金钱的义务,也就是“既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这种有价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了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如果行为人要进一步非法占有证券所记载的财产,就必须以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所以,盗窃行为人盗得记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后,在冒名领取时被人发觉或在行为人冒领以前义务人挂失或在窃得有价证券后马上被人抓获等原因,导致行为人没能最终控制证券中记载的钱财,应构成未遂;如果盗窃行为人窃得记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后,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则构成既遂。
(6)盗窃运输中货物
在运输工具如铁路、汽车上作案的,一般应以货物脱离运输工具时作为既遂。如汽车在行驶中,盗窃人扒车行窃,只要将货物卸下车,即为既遂。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行窃,如有人监视、警戒的,脱离了监视、警戒区才能控制财产,因而应以盗窃分子将财产窃离监视、警戒区为既遂;没有监视、警戒的,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三、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盗窃案件后,盗窃案件多久会到检察院?
1、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盗窃案件后的二个月到上月左右的时间,可能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还是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2、盗窃罪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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