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到变质食品如何要求赔偿
案例分析:
6块钱购买一盒巧克力,获得1000余元的赔偿。
2015年11月28日,西安的张先生在某超市购物广场购买了一盒巧克力,价款6.18元。回家后发现该产品的包装日期是2015年11月17日,保质期为2015年11月27日。张先生购买时巧克力已过保质期,但超市仍对外销售。张先生认为被告销售的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某超市向自己返还货款6.18元,赔偿损失1000元,赔偿原告支付的交通费500元,律师代书费500元,共计2006.18元。
法院判决:
1、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西安市人人乐超市赔偿张先生1000元并返还张先生购买三丰蛋巧价款6.18元,共计1006.18元。
2、驳回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赔偿交通费500元、律师代书费500元之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先生与被告西安人人乐超市各负担25元。
法院之所以能够做出以上判决,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知假买假可否要求赔偿?
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在假一赔十的高额赔偿下,一群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顾名思义,就是以打假为生的一批人,这群人每天晃悠在各大型超市、食品卖场专门挑过期食品买,一旦买到过期食品,就就找商家进行索赔。这个时候,就有人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进行大讨论。然而这一情况中的出现,似乎是意料之外,仔细思考后笔者却认为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首先,立法者的本意肯定是不包含职业打假人的,因为他使用了经济学中相当严谨的消费者一词,因为消费者的本意是为满足自身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交换的人。显然职业打假人是被排除在外的。
其次,最为有丰富经验的立法者,在法律界摸爬滚打多年,岂能不会预想到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的出现。关于这个矛盾,最高院在新法出台不久,就发布了指导案例,基本案情是这样的老张某天逛超市,本来打算买一箱酸奶,结果他发现商品的保质期昨天已经到了,于是他40块钱买了一箱牛奶,在收银台结完账后径直走到了服务台要求赔偿。最后法院还是判决超市赔偿老张1000元的赔偿。我们可以考虑下这个问题,为什么知假买假法院会支持呢?立法者的观点是对食品的监管应当采取严厉打击的原则,商家只要将过期食品投入流通领域,就存在侵害消费者的可能,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在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后,可以大胆的要求索赔,商家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理由辩驳,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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