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元/平方米):
多层、高层住宅:
一级物业管理服务:有电梯
2.
40,无电梯1.80
二级物业管理服务:有电梯
1.
80,无电梯1.20
三级物业管理服务:有电梯
1.
40,无电梯0.90
四级物业管理服务:有电梯
1.
10,无电梯0.50
别墅(独立别墅除外):
一级物业管理服务:2.80
二级物业管理服务:2.00
三级物业管理服务:1.50
四级物业管理服务:1.20
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2、为更好地维护业主利益,建议尽快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就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等问题作出决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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