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贸易代理人要勤勉尽责的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包括:有义务办理履行进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在代理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已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交委托人。因代理人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代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自行承担一切对外责任。
(2)对外贸易代理人负有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代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受托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并应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义务的情况。
(3)代理人在遵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宜时,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外贸管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如因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外贸管理制度的规定而无法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事宜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重新协商符合法律、法规和外贸管理制度的委托事宜。在执行委托协议时,代理人有义务保证进出口合同条款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符合国际惯例和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4)对外贸易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应保守起因代理业务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信息,并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和信息从事不正当的业务竞争。这一点上与民法的普通代理原则是一致的,都涉及到职业道德的问题。
(5)因外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受托人应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将损失减小到最小化。
(6)对外贸易代理人有收取代理费的权利。代理人有权获得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代理费,并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在特殊情况下为委托人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
(7)如果委托人没有按期支付约定的费用或者偿付有关费用和利益,代理人就可以对被代理人的有关货物及款项享有留置权,以抵偿有关费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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