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柴棍小人是国内著名闪客小小设计的经典Flash形象,全球运动用品巨头耐克公司因在广告中使用了类似的黑棍小人,结果被火柴棍小人设计者告上了法庭。这起动漫形象纠纷第一案一审和二审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最终判定公有形象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案件回放
2000年,在网络空间盛传着一部名叫《独孤求败》的动画作品,其主人公的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被网友起名叫火柴棍小人。火柴棍小人的创作者朱志强表示,自1989年起,他就开始创作这个形象。2000年4月,朱志强完成其第一个虚拟空间的网络动画《独孤求败》的创作,并于2001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当年6月,朱志强又相继创作完成《过关斩将》、《小小3号》等作品,分别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苏州耐克公司的新产品广告中使用了黑棍小人,其形象特征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
朱志强认为,耐克公司在其制作和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与火柴棍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动画人物形象黑棍小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财产权,于是将耐克公司及广告发布等公司告上法庭。
耐克公司认为,其发布的含有黑棍小人的广告系委托威登和肯尼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完成。类似的形象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多见,例如人行道指示灯里表示停和行的小人等,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都是从通用的线条小人演化而来。
■法官说法
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火柴棍小人应受法律保护,黑棍小人是对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摹仿或剽窃。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虽然也借鉴了公共领域中线条小人形象的通用方法———黑色、棍状,但其中的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这类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且具有鲜明的动漫形象人物特点。可见作者在设计火柴棍小人形象时,以自己独特的表现方式,对公共领域中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品。至于耐克公司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相似性则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立体效果都基本相似。
耐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院经审理认为,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的相同部分源于线条小人的形象,而以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线条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得由特定某人所垄断,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创作相关小人形象。这种线条小人形象简单而抽象,能够简洁、生动地表达人的活动。也正是因为如此,它被广泛运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例如公厕的标志、人行横道处行人止步或行人通行的指示性标志等。
法院认为,耐克公司将线条小人设计成一个终极运动员的形象,赋予其鲜明的人物个性,符合自身的品牌定位,是在公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的再次创作,所以认定黑棍小人侵犯火柴棍小人著作权不成立。终审判决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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