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配偶罹患精神疾病,那么确实存在着解除婚姻关系的可能性。
因为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而言,其往往属于受限的自然人行为能力,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无法进行双方协商,只能选择直接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离婚诉讼。
倘若患者在婚前有监护人陪伴,且该监护人愿意协助其办理离婚手续并且能够达成共识,则仍可处理相关离婚事务。
然而若是监护人反对此项决定,那么另一方自然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此便能使法院按照程序妥善地处理患者将来的生活及其他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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