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欠款未曾归还之人在强制执行之后被发现其遇到了判决书中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比如他因为生活上的困顿和经济上的无力而无法偿还贷款,同时他也没有任何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失去了劳动力,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利裁决终止执行程序。
这就说明,只要借款人确实是由于无法偿债才陷入困境,并且满足了刚刚提及的那些条件,那么他可能就无需继续服刑,也就是说,他将不会被无限期地关押。
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借款人可以逃避债务,他仍然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有权依法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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