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由女方抚养一岁半的孩子抚养费多少?
抚养费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但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对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可以按照收入水平的20%~30%确定抚养费给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之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离婚抚养费纠纷的调解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自愿原则。所谓当事人自愿,它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调解解决纠纷。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处理和结果要完全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官强迫、压制或使当事人双方勉强接受的结果。
2、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就是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案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法官在对当事人依处分权原则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时,其合法原则已由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第一,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第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做的调解工作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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