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是否可以减免国家赔偿责任
时间:2023-03-26 10:32:52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一定。越权或程序违法直接侵害的是行政或司法程序制度,可能侵害相对人程序上受保护的权益;

但不一定侵害其实体权益,不侵害实体权益就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而即使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也还要看其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吗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怎样能认定侵犯商标权

侵犯商标权,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商标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与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主体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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