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范围: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2、因夫妻关系、亲属关系而享有拒绝作证权。
3、职业秘密特权。
4、公务特免权。
一、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
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如下:
(1)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2)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3)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4)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5)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6)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二、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三、法律证人不作为就不能办经济纠纷案件吗
新刑诉法在现行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未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基础上,就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近十项新规定,如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增设审前会议法官听取诉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意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证人的人身法律保护与经济补偿、警察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近亲属享有出庭作证豁免权,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屏蔽作证以及远程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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