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律师方能享有与被拘留人会面的权利。
首先,律师作为受托之人,在其职务正式启动之际,即有权随时获取有关被拘留人案件详细信息的权限,并可据此安排与被拘留人的会面事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律师的会见权并非毫无限制,例如在侦查阶段,律师需获得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可进行会见;而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则可直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会见请求。因此,律师能否成功会见被拘留人,需视具体阶段及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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