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信息实刑3年期间可以减刑吗?
时间:2024-01-27 12:31:58 2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侵犯公民信息实刑3年期间可以减刑吗?

侵犯公民信息实刑3年期间不一定可以减刑,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被减刑的概率就是比较大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哪些?

1、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等。

如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

2、此外,以下行为也属于侵犯个人信息:

(1)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如加入QQ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车主、新生儿及其父母、小区业主等公民个人信息。

(2)非法提供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如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网站收费供他人查询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

(3)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

(4)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

3、“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既包括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包括外国公民和其他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

三、《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有哪些?

1、《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未具备获得法律、相关部门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事由,利用软件程序等方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2、业主房源信息是房产交易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组合,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1)此类信息包含姓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交易价格等内容,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2)未经信息主体另行授权,非法获取、出售限定使用范围的业主房源信息,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应当对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具体甄别,筛除模糊、无效及重复信息,准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

三、非法购买公民电话通话清单后又出售牟利的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1、非法购买公民电话通话清单后又出售牟利的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电话通话清单是电信部门电脑对某一电话主叫或被叫情况、对方电话号码、是否接通及通话时间起止等情况的实时记录,通过对一定时段内某一电话的通话记录进行分析,有可能发现该电话使用者的身份、经济状况、生活规律、与通话对方关,系等相关情况。因此,电话通话清单隐含着公民个人的某些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罪状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2、手机定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手机定位属于动态信息,公民从事某些活动不希望被他人获悉时,因其所处具体方位与所从事的活动之间具有直接联系,一旦被他人获悉,其所从事的活动也就相当程度被暴露,损害其利益,故其所处具体的位置就具有明显的隐私性和权益性,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此时,对公民的手机进行定位,就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行为人擅自对公民的手机进行定位,就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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