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判决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07 08:52:08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再审如何判决的法律规定

为了及时有效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再审发回重审秩序,提高审判监督的质量和效率,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再审启动标准不得因再审指令而降低,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一般由作出再审裁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五)、(九)项的规定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四)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抗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再审的,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三条虽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责令再审的条件,但应当提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审判:(一)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原判决、裁定;(二)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原判决、裁定案

(3)原法官贪污受贿,(四)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再审没有管辖权;(五)应当统一适用法律的标准或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标准;(六)其他不适用的情形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楚的,一般应当在事实当庭认定后依法判决。原判未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回原判。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明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原判决并返还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

(1)原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代表其法定代表人,(三)未经法定传唤,缺席判决的,(四)审判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撤换的法官没有撤换的;(五)原判决、裁定有遗漏的

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裁定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第七条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再审辩论终结前,另一方当事人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当一并审理、裁定。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过原再审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单独诉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第八条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再审应当以当事人的原请求为重点。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在原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质证和辩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对责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裁定暂停执行原判决

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提起审判、指定再审或者自行再审,裁定还应当包括中止执行原判决的内容。决定再审后,应当暂停原裁判的执行,不得撤销原裁判。因为在决定再审时,虽然已经认定原判决确实错误,但再审的决定只是程序意义上的决定,不可能确定原判决在实质意义上是否确实错误。至于原判决是否确实错误,只能在再审后才能确定。因此,再审案件不必改变判决。经再审,原裁判无误的,原裁判予以保留。如果原判决被提前撤销,人民法院将不可避免地陷入被动

暂停执行原判决的裁决应由院长签署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决只能由法院院长签署,其他人或审判组织不得签署。因为原来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无权参加再审。再审、暂缓执行原判的裁定,不能由合议庭署名,应当由院长以人民法院名义署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再审案件,应当组成新的合议庭。再审案件必须实行合议制,不能实行独立的制度,即法官必须组成合议庭再审。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和再审案件的审理。再审案件合议庭不设陪审员,这是由再审案件的特点决定的。按照原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再审案件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审判应当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进行。当事人可以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由于再审案件按原审判程序审理,审判、判决、量刑和审判期间均按原审判程序的规定进行。调解仍然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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