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时间节点前建造的房屋
首先,《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经审议通过,并于1987年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农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规定,因而不应当作为违法建筑处理。拆迁部门对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的,于法无据,被拆迁方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其次,由于《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通过实施,并规定建造房屋必须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对于2008年之前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由于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和处罚决定,因而不能被轻易认定为违建。
2、未批先建,存在程序违法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因而,对于没有办理批建手续,但拥有选址意见书,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属于程序违法的建筑,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并补齐程序后,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
3、招商引资兴建的房屋
很多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成立相关的招商局进行招商引资,并同意其先在土地上兴建厂房,后补办手续,但由于土地性质等各项问题导致企业在办理部分手续时无法办理。这种厂房不得随便认定为违建,政府招商引资作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是对建筑合法性的认定,若日后再认定为违建,有损政府公信力。
4、从政府手中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售乡镇企业的剩余土地使用权,若在拍卖过程中出现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关证件手续的情况,在私营企业收购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后,不应当认定为违建。
因而,在拆迁方通知您的房屋是违建时,您应当根据上述内容先自行判断房屋性质,并要求其出具违建认定文件,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出现被违建现象。
一、什么样的违法建筑才有补偿
第一种历史原因造成的违建
这部分违建大多出现在农村,因政策历史原因,有一部分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建筑在建造时按照当时当地规定不需要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同意即可建造。但如果简单粗暴地认定这些因历史原因成为违建的房屋在拆迁时不予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显然并不公平,也有违法理。因此,这部分房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补正办理相关证件,在拆迁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进行一定补偿。
第二种无抢修故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这种违建的概念中有两个关键点:
1、是没有抢修故意,仅仅是出于农民本身缺乏法律常识,延续以往认定习惯,误以为经村上同意就可以建造房屋,并非出于骗增补偿的故意而建造房屋;
2、该建造行为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点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家中待拆迁违建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不予追究,在拆迁过程中也应当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内,给予一定补偿。
第三种因主管部门过错形成的违建
此种情形较为特殊,形成原因主要是村镇干部或主管部门失职怠工,对村民提出的盖房申请口头同意,但因种种原因并未按规定流程和要求办理或拖延办理,或采取其他口头哄骗、欺瞒方式导致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盖建房屋既成,最终却被认定为违建。这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如能举证证明曾经上交建房申请,并有证据证明建房申请已经村镇领导的批示,则视为政府默许,应当划入拆迁正常补偿范围。
第四种以罚代拆,一事不再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时效规定,因政府积极履责,在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不作为的违建应被推定为政府默许,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处理的这部分违建也应在拆迁时划入补偿范围。
二、什么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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