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4]作为劳务出资的劳务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具有的特殊知识、技能或声誉,能使合伙企业获得更大利益的合伙人,用未来的劳务进行出资;第二种,对企业建立贡献突出的合伙企业发起人,在合伙企业筹建期间所提供的各种劳务。[5]这里第一种情况的劳务符合商誉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劳务出资估价办法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举个例子来说,A、B、C三人决定投资建立一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A出资2万元,B出资3万元,C出资4万元,由于A是一位社会经验丰富、有良好声誉的注册会计师,因为A的加入,事务所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经A、B、C三人共同协商,A可以用劳务出资的形式部分出资。A用劳务出资的具体金额应由A、B、C三人共同协商,假定他们商定A获得30%伙权,B获得30%伙权,而C获得40%伙权。
其会计处理如下:
商誉法:A在出资的时候,不仅出了2万元人民币,而且向合伙企业提供了1万元的商誉。
借:现金90000
商誉10000
贷:合伙人资本——A30000
红利法:在这种方法下认为,合伙企业的资产为9万,那么A占30%,应该为2.7万,B应该为2.7万,C应该为3.6万。B和C投入资产大于他们所获得的伙权的价值的部分(分别是3-2.7=0.3万,4-3.6=0.4万)是他们给予A的红利。
借:现金90000
贷:合伙人资本——A20000
同时借:合伙人资本——B3000
贷:合伙人资本——A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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