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处理流程
醉酒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六条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
(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
(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
(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检验,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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