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行使抵销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10-18 17:27:59 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无因管理之债行使抵销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允许抵销的债务;

4.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当事人同意,也可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无因管理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或被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的发生,管理人对本人有管理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在双方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

2.基于避免他人受损的目的;

3.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4.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n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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