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否必须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中约定
时间:2023-08-18 16:49:15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定金是否必须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中约定

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不是必须约定定金。双方可以经过协商决定是否约定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订金定金哪个不能退

一般原则是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但定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返还,具体如下: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返还:

(1)给付定金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2)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4)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2.目前我国在我国的法律上,订金这个概念是不明确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无需特定条件都可以退。

三、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n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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