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个房产中介欺诈行为被判定为违法情况:
首先是以“包销”之名,刻意隐瞒委托方的真实出售价格,与第三方私下达成交易,从中获取佣金之外的额外收益;
其次是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甚至跨地域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
再次就是在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以及宣传内容中,未能明确注明“请仔细阅读”“敬告”等提醒用语,亦或是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前提下,擅自发布各类房地产印刷品广告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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