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创举的监护人陈青军、孟小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008.73元、交通费909元、护理费540元、生活费180元、营养费180元、继续治疗费8400元、残疾赔偿金91816.4元、鉴定费1280元,合计111314.13元的50%即55657.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总计65657.07元(执行时扣除已付的1500元);
二、被告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述各项费用的30%计33394.24元,精神慰抚金10000元,总计43394.24元。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于恒大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意见发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恒大商场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
1、商场是服务于顾客购物消费的场所,对顾客负有场地环境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发生的地点不在商场内,而是在商场外的僻静角落,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顾客到达。
2、原告和第一被告不是顾客,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涉及于彼。其父母在工作期间带孩子违反了商场工作纪律,对孩子疏于监护看管,出现后果应当由父母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恒大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应与第一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第一被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原告的损害后果是二者行为直接结合的结果,应认定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恒大商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一方面商场有过错,另一方面与第一被告的监护人不存在共同的过错,也不是二者行为的直接结合的结果,只能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大小。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商场是对公众开放的场所,非有证据证明故意或者有重大危害商场公共安全者,不得禁止入内。原告和第一被告的父母虽然违反规定带孩子,但不能因此免除商场对该孩子的安全保障义务,只不过其父母不能正常尽监护职责,应当减轻商场的责任。
2、虽然梯子放置商场外的角落,但有通道相连,应当视为商场的延续部分,孩子玩耍能够顺利到达,商场疏于管理,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恒大商场的责任属于一般过错责任,第一被告的监护人的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二者不存在共同过错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原告的损害是不是二者行为直接结合的结果呢?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是一个难点,在此不作过多的理论阐述。我们这样看,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原告的父母、第一被告的父母和恒大商场三方过错造成的,要说结合只能是三方行为的结合,如果是直接结合,将会得出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结果,很显然损害、是一个谬论,原告的诉讼失去意义了。所以,恒大商场不应当与第一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牟县人民法院张国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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