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意义:
1.使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符合权力法定原则及有利于打击犯罪。侦查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因此有关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必须要有其法律基础,保障其行使的合法性。
2.有利于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完备。从从前单一化的侦查手段到现在的多元化侦查手段,从以前秘密行事到现在的公开透明,此次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律体系的完备。
3.有利于提升国际形象。在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时、采取技术侦查时能做到有法可依,规制其行使,减少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进一步保障人权,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区别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区别有两个,分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
2、行使权利不同。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如下: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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