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纠纷诉讼之立案后并开始进行法庭审理所需的最少时效为30日。若是选择运用简易程序来处理此类案件,自接到相关案件之日算起,直至正式开始庭审之前的这段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且不少于30天。反之,若决定采用普通程序来审理该纠纷,则自接收到案件之日起至正式启动庭审之前的这段时间最晚不能超过六个月,但最短不少于30天。
然而,如遇任何特殊情形导致审理期限需要延长,必须经由本院院长批准方可获取额外六个月的时间。倘若确实遭遇紧急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等候审批。具体的审理时长将视案件的复杂性及所适用的审理程序而定。在普通程序下审理这类案件时,务必保证从立案到正式启动庭审之间的时长不少于30天且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涉及特殊情况者,还需额外请求并获院长批准方能获得另外六个月的延期;若需更长期限的延期,则须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等候审批。
至于简易程序的审理,同样要求从立案到正式启动庭审之间的时长介于30天至三个月之间,若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审判时间,亦仅可在院长批准之后再增加一个月的延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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