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席11.1:因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解决。11.2仲裁地点为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注:也可在第三国进行仲裁,即仲裁地点为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应按照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法院的仲裁程序进行。11.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1.4仲裁费应由败诉方承担。11.5除仲裁期间需要仲裁的部分外,如果任何一方因战争、严重洪水、火灾、台风和地震(或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的执行,本合同应继续执行,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延长,相当于受事故影响的时间。12.2责任方应尽快通过电话或电报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在14天内通过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12.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其他13.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签字时签署。各方应向各自的政府部门申请批准,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应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通过电传通知另一方,并通过信函确认。如果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生效,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13.2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13.3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偿债权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继续向债权人支付未偿债务。13.4本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有两份中英文版本(13.5)本合同附件一至八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13.6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授权代表签字,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13.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的沟通应以英文或中文进行。正式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第十四章法定地址甲方:1.公司地址:电传:2.工厂地址:电报登记:乙方:公司地址:电传:签名甲方:公司:乙方: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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