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用邮件方式有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一、要约的有效性怎样理解
要约的有效性理解如下: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意味着要约必须实际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的通常地址、住所或可控地点即可到达;
4、承诺也有效。
二、我国《民法典》对要约生效的时间是什么
原则上以到达时间为要约生效时间,但对“到达”的标准如何确定,是否进入受领人的空间支配领域即可确定到达生效,则不得而知。但是,在对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要约生效时间的判断,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特别是在受领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时,规定“进入系统”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生效时间。
三、口头要约的生效时间怎么计算
口头要约自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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