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郑州市政府发布通知,自5月1日起,降低该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19%降至16%,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从0.2%至1.9%不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从10%降至8%,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1%降至0.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降至0.7%。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职工工资基数的27%(其中单位16%,个人8%);
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员工缴费基数总和的0.2%、0.4%、0.7%、0.9%、1.1%、1.3%、1.6%、1.9%,根据单位风险程度来确定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费,单位职工不缴费;
3、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职工工资基数的10%(其中单位8%,个人2%);
4、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员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由单位缴费,单位职工不缴费;
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职工工资基数的1%(其中单位0.7%,个人0.3%)。
郑州社保将从5月1日起,降低企业养老保险比例,由原来的19%降低至16%,其余比例并未受到影响。
郑州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根据《郑州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通知》,郑州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8%降至16%。这一调整对于郑州市的养老保险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调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因此,这一调整属于违规行为。
同时,这一调整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这一调整还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综上所述,郑州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规行为。对于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加强养老保险事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根据最新报道,郑州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通知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这一调整还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河南省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河南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59700元/年(4975元/月)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照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745元/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分别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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