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能让肇事方垫付医药费吗
首先明确下,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不存在“肇事方”、“受害者“之类的概念,大家都是一样的”当事人“。
如果甲方驾车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乙方受伤,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是由甲方所驾驶的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垫付乙方的医药费。但是在实际上,很少有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一般都是甲方和乙方自行商议,自己先垫付。不论医药费谁垫付,法律目前还没有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只能说自己方到医院交过钱,就要保留好交钱的单据,日后在事故责任下来后,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该出的钱。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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