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恐吓性骚扰处罚是什么
时间:2024-07-23 15:53:55 3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若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刑事惩罚的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明文规定,有如下任一行为的,将给予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时,则将处以五日至十日之间的拘留,同时可能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书写、张贴恐吓信或采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生命安全;

(2)公开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他人;

(3)编造荒诞事实妄图指控他人,意图让他/她受刑事调查或是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4)对证人和其近亲家属施加恐吓、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

(5)多次发送色情、侮辱性、威胁性的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6)非法秘密窥视、拍摄、窃听、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

若情节恶劣已经达到了刑事惩罚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相关细节,如果有人有如下任何形式的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将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肆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阻断、侮辱、恐吓他人并导致其精神痛苦,情节恶劣的;

(3)强行索取、霸占他人财产,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蓄意挑起争端,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极度混乱。

如果犯罪者多次纠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且还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秩序,他们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会面临罚金的严厉惩罚。

我们也同样需要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也对此有所涉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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