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和生产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新研制的产品需经国家或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试生产。
2.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的产品品种与营业执照经营内容相符。
(2)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劳动防护产品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及资金。
(3)必须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产品标准、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并能指导生产。
(4)必须具备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检验手段。
(5)必须具有能进行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及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6)建立有效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3.劳动防护用品出厂时必须经过质量检验,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并标明生产日期、制造厂名、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定点生产证编号或生产许可证编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出厂前必须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检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检中心的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可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方能投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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