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资格认可证制度,严禁非定点经营单位经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储存条件;
(3)经营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产品标准及各项规定;
(4)主要经销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5)能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3.经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单位需填写《浙江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资格认可证申请表》,经市、地、县商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浙江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必备条件考核办法》进行初审,报省商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对审查合格的单位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资格认可证》(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定点经营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4年,到期后原《定点经营资格认可证》即行作废,由市、地、县商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收回,上交省商业办、劳动保障厅。需继续经销者,经营单位应在《定点经营资格认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4.定点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货,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检机构有权进行不定期抽检,凡抽检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外省企业在浙江省境内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办理进省准销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在本省境内销售。
5.定点经销单位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经营无证产品,凡发现或查出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或无定点生产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及质量不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按各自职能对经销单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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