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租赁的房屋对外转租,请问是按租金全额还是按差额计营业税、房产税?请给出文件依据。
答:营业税方面:
根据国税发[1995]076号文的规定,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但并未提及具体的计税依据,但各地已经规定了是按全额征收,例如冀地税发[2005]37号、皖地税[2005]76号;因此具体执行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房产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规定也不统一,大地税函[2006]149号文规定,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吉地税发[2006]42号、皖地税[2005]76号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涉及执行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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