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国家三级车辆是不会被强制性的收归报废的。
具体而言,现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指出,若已经注册过的机动车辆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便必须采取强制性报废措施——即该车辆的所有者必须将其移交给专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然后再由这些企业按照特定的条例和规程,进行登记、拆卸以及销毁等系列操作,同时还应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以及行驶证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具体来说,如果您的车辆达到国家制定的机动车使用寿命的相关规定;并且经过维修以及调校之后仍无法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所设定的要求;又或者是经过如此处理之后,机动车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音仍然无法达到国家标准对在用车的相关要求;或者是当车辆检测有效期限届满以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测周期内都未能获得机动车检测合格标志的话,那么就应该被作为强制报废对象,并需要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处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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