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某些犯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如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主观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社会危害罪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区别是什么?
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区别是:
1、主观要件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放火罪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失火罪指因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失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决水罪的几种构成要件
构成决水罪的法定要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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