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和财产抵押对对应的标的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股东将股权质押,不影响公司将财产抵押。如果股权质押在先,且质押合同中就公司财产抵押、处置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遵从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如有违反,可以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财产抵押办理了登记,已经依法设立,通常情况下也不能以股权质押在先要求撤销财产抵押或确认无效。
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设立是担保债权的开始,但是,股权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权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权利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法律对股权流动予以了严格规范;而且源于股权其本身的特点,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风险性因素,如股权可能不具有可转让性,设质活动可能不符合程序性要求,股权价值可能急剧下跌使担保不能等,这些都可能直接影响质权的效力,使得质押的目的难以或不能实现,不能充保护质权人利益,由此造成与债的履行所追求的确定性、稳定性两者之间的冲突。所以,债权人接受股权质押、签定质押合同时,必须慎而又慎,才能确保占有质权,真正降低债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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