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沙某某,男,回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邹城市北宿镇北宿大街288号安居南区11号楼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37000000000000008。
申请人:沙某,女,回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邹城市北宿镇北宿大街288号安居南区11号楼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37000000000006。
因对000县人民法院作出的(0000)0刑初字第0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不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恳望贵院予以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量刑畸轻,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因逃逸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2014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鲁00000/鲁000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339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郓城县南赵楼乡赵楼煤矿东时,将同向行驶的沙成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致沙成风及二轮摩托车乘员胡芳受伤,因被告人孟某某逃逸致受害人沙成风受伤后未能得到及时抢救,导致受害人沙成风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样因被告人孟某某逃逸致受害人胡某受伤后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截肢。被告人孟某某肇事后逃逸的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且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013年12月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精神,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的精神,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六个月至八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一审判决仅判处被告人孟某某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构成自首,从轻处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人孟某某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从整个案发过程中到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并并不符合刑法中有关自首的规定,其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大量证据的情况下被传到案,且案件卷宗的全部证据材料无一证据体现出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的情形。
三、被告人孟某某拒不赔偿申请人损失,依法应于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孟某某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就是在法庭主持的条件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被告人孟某某所说的同意赔偿,也是其试图通过获取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两个受害人家庭造成极为严重的人身和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高达240多万元。但是被告人孟某某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转法律空子。他们向受害人支付的8万元钱,相对于两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说是杯水车薪。
四、从严格意义上讲,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赔偿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杀人的犯罪可能。
从侦查机关到检察审判机关均未对当时事发录像进行鉴定,来还原被告人孟某某当时的整个作案过程,也未对事发前后特别是被告人孟某某逃逸期间被告人孟某某的通话记录进行调取核实,也未对相关目击证人进行调查。一审法院在上述疑点均未排查的情况下草率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致
000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沙某某沙某
0000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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