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是一种资本的组合,但由于股东人数的上限和封闭资本的特点,股东具有个人信任的因素和人情合作的色彩。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不仅体现在有限公司的外部关系上,也体现在其内部关系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与人合作”主要表现为股东在作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时的限制态度。这种限制的目的是维护股东之间的密切关系,避免股东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在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他们一般都很了解对方。它们既重视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又兼顾股东之间信用关系的维护。他们还关注股东的个人情况,如自身财产状况、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等。因此,他们必然会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公司拥有更高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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