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抚养就是保护和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保护和教育,强调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让孩子健康成长。扶养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扶养一般是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存在的经济互助、生活互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三种具体形式: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赡养、平辈亲属之间的赡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狭义的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夫妻之间的经济支持和生活支持。简而言之,抚养的主要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关系,如父母和孩子、祖先和孙子。兄弟姐妹之间是支持关系,而不是支持关系。
曾某抚养权、扶养费纠纷
上诉人刘翠芳因与被上诉人曾佳抚养权、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增加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女曾丽嫦(1995年9月22日出生)、曾德鹏(1996年9月20日)由被上诉人曾佳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
二、被上诉人曾佳返还上诉人刘翠芳先行垫付的曾丽嫦、曾德鹏学杂费和医疗费4088。80元(已支付)。
三、被上诉人曾佳向非婚生儿子蔡礼鹏支付其最后一年大学的学费、住宿费5150元及一年的生活费7200元(已支付)。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曾佳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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