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拥有的主要职能范围如下:
首先是有权决定并执行强制性措施;
其次是依照法定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以及预审,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再次,当案件经过审理后发现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力不予立案,而对于已经立案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则应撤销案件;
此外,对于侦查工作结束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需将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由后者作出最终决定;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理,公安机关也有权依法进行处理或将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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